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將於97/11/27合併至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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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8/11/21 15:01:00)

公告:建弘投信經理之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併入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案。

依據: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 年10 月31 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7013 號函辦理。

說明:

一、 存續基金之名稱、基金經理人、投資策略:

1. 存續基金之名稱: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。

2. 基金經理人:張正中。

3. 投資策略:

(1) 投資上市(櫃)股票每季平均不得低於10%,不得高於70%。

(2) 股票部位60%以上投資於「中國概念股」所謂中國概念股票係指:A.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 。B.或上述投資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者。C.或大陸地區之獲利佔母公司最近一季稅前淨利百分之十以上者。

二、 消滅基金之名稱: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。

三、 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:

1. 合併目的:

(1) 提升基金資產管理效益: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均為各自獨立運作,因此不論基金交易、避險交易或基金管理等之作業皆為獨立作業,於合併後,各項成本皆可因此有效降低,於控管及作業上也較趨於單純。

(2) 提升基金資產的經營效益: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合併後,可使公司的資源更集中於存續基金當中,使基金的效率提高,為受益人創造更佳的效益。

(3) 提升基金操作的穩定性: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合併後,基金規模增加,流動資金亦相對增加,基金經理人較不易受受益人申購及贖回交易影響,被迫調整投資組合,有利於提升基金操作及績效的穩定性。

2. 預期效益:

(1) 受益人權益: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均為投資於國內的平衡型基金,同屬穩健型基金。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股票部位雖以「中國概念股」為主,但其定義之「中國概念股」範圍非常廣大,已涵括部份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定義之高股息股票在內,且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動能為世界之冠,投資於「中國概念股」可連帶受惠,故二檔基金合併仍對受益人相當有利,無損受益人權益。

(2) 成本之經濟效益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合併的目的在於提高資產管理之經濟規模,使基金之各項交易成本及應行負擔費用降低,減輕受益人的投資成本負擔。

(3) 降低投資風險及提高資產管理績效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合併後,促使建弘投信之研究與管理資源更加集中,產生極大綜效,同時也讓基金經理人做最有效的資產配置,以分散投資風險,並使管理資產做更充份的運用。

(4) 有助維持基金的流動性及穩定性

「建弘中概平衡基金」及「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」合併後,可擴增基金規模並維持基金資金流動性,有益於基金經理人操作及資產配置,穩定基金績效。

四、 合併基準日:97 年11 月27 日。

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,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,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。所有基金績效,均為過去績效,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,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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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,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。
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,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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